河南师范大学音乐舞蹈学院,新乡 453000
摘 要:河洛音乐文物数据集(夏商-明清)的研发是以“根文化研究”为着眼点,以黄河文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河洛文化”为核心研究对象,以收藏在中国历史博物馆、河南博物院、洛阳博物馆以及部分考古研究所的音乐文物(夏商-明清)为素材,归类、整理与研究出夏商至明清间创作并留存至今102件音乐文物图像和相关信息。数据集参考了《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河南卷》包含的河洛音乐文物、《中州戏曲历史文物》《中国戏曲文物图谱》等著作的相关内容。该数据集数据格式为.doc,数据量23.3 MB。
关键词:河洛地区;音乐文物;乐器;音乐类图像;夏商-明清
DOI: https://doi.org/10.3974/geodp.2021.04.08
CSTR: https://cstr.escience.org.cn/CSTR:20146.14.2021.04.08
数据可用性声明:
本文关联实体数据集已在《全球变化数据仓储电子杂志(中英文)》出版,可获取:
https://doi.org/10.3974/geodb.2021.06.07.V1或https://cstr.escience.org.cn/CSTR:20146.11.2021.06.07.V1.
河洛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河洛”在二十五部正史中出现了108次,其中正文中出现105次[1]。对于河洛地区的地域范围,一种区域定义是单指洛阳,也有一种区域定义是指洛阳地区,即以洛水和嵩山地区为中心,包括汝水、颖水上游地区,北起中条山,南至伏牛山;还有一种区域定义是指黄河与洛河交汇的地区,范围若略扩大,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中原的代名词。虽然诸家学者对于其内涵的阐释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洛阳始终是河洛地区的腹心地带,是值得重点关注的“根文化”所在地。因此,笔者将洛阳作为音乐文物搜集与研究的范围[2]。洛阳是孕育与发展中华文明、东方文明的“摇篮”与“根基”,是华夏部族和汉民族的中心区。它一方面包含以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为代表的原始文化,另一方面也涵盖夏商周三代所创造的文明,以及此后的老庄思想、儒学思想、墨家思想、汉代经学思想、魏晋玄学思想、宋明理学以及音乐文化、佛教文化、道教文化等。根植于河洛地区的音乐文化是河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河洛地区的音乐文化逐渐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
《河洛音乐文物数据集(夏代-清代)》[3]的数据集名称、短名名称、作者、地理区域、数据年代、数据共享网络服务平台、数据集组成、数据共享政策等信息一并列于表1。
表1 《河洛音乐文物数据集(夏代-清代)》元数据简表
条 目 |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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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名称 |
河洛音乐文物数据集(夏代-清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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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短名 |
HeluoMusicalRelics_Xia-Q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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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赵君,河南师范大学音乐舞蹈学院,719588683@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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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区域 |
狭义河洛地区,即洛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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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年代 |
夏商-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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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格式 |
.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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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量 |
23.3
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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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组成 |
1个文件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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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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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与共享服务平台 |
全球变化科学研究数据出版系统 http://www.geodoi.ac.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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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10010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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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政策 |
全球变化科学研究数据出版系统的“数据”包括元数据(中英文)、通过《全球变化数据仓储电子杂志(中英文)》发表的实体数据集和通过《全球变化数据学报(中英文)》发表的数据论文。其共享政策如下:(1)“数据”以最便利的方式通过互联网系统免费向全社会开放,用户免费浏览、免费下载;(2)最终用户使用“数据”需要按照引用格式在参考文献或适当的位置标注数据来源;(3)增值服务用户或以任何形式散发和传播(包括通过计算机服务器)“数据”的用户需要与《全球变化数据学报(中英文)》编辑部签署书面协议,获得许可;(4)摘取“数据”中的部分记录创作新数据的作者需要遵循10%引用原则,即从本数据集中摘取的数据记录少于新数据集总记录量的10%,同时需要对摘取的数据记录标注数据来源[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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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论文检索系统 |
DOI,CSTR,Crossref,DCI,CSCD,CNKI,SciEngine,WDS/ISC,GEO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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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数据集内容
该数据集所包含的河洛地区音乐类文物图片集信息汇集内容。参见表2。
由表2可以清晰地看出,河洛地区历代音乐文物的呈现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除明代尚未见音乐类文物出土,在由夏代至清代末年,河洛地区的音乐文物呈连续性分布特征,从物质性实体角度充分说明了该地区悠久且持续性的音乐发展历程。
(2)河洛地区历代音乐文物呈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音乐文化所取得的最高成就。例如,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出土的陶埙(图1)、石磬与铜铃(图2),周代彰显礼乐文化成就的编钟(图3)、编磬(图4)和编镈(图5),汉代的乐舞俑与壁画类乐舞(图6),南北朝时期的石棺伎乐图与乐舞俑(图7),宋金时期的壁画与杂剧雕砖[4](图8),元明清时期的戏台、剧本[5](图9)等,均是各个时期最具代表性、最流行的艺术样式的具体呈现,为今人全面展现了不同时期我国音乐文化所达到的最高水准。
表2
河洛音乐文物统计表(信息截止日2021年4月24日)
隶属时期 |
文物称谓 |
件数 |
类型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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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
铜铃 |
3 |
打击乐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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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磬 |
1 |
打击乐器 |
|||
陶埙 |
1 |
吹管乐器 |
|||
周代 |
西周 |
陶埙 |
1 |
吹管乐器 |
7 |
西周 |
编钟 |
1 |
打击乐器 |
||
春秋 |
编磬 |
1 |
打击乐器 |
||
东周 |
编磬 |
1 |
打击乐器 |
||
战国 |
编镈 |
1 |
打击乐器 |
||
战国 |
编钟 |
2 |
打击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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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
壁画乐舞 |
1 |
图像 |
7 |
|
乐舞俑 |
5 |
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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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 |
乐舞俑 |
3 |
图像 |
18 |
|
石棺伎乐图 |
2 |
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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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窟乐伎 |
11 |
图像 |
|||
北齐 |
器皿饰绘 |
2 |
图像 |
2 |
|
唐代 |
器皿饰绘 |
1 |
图像 |
33 |
|
乐俑 |
6 |
图像 |
|||
乐舞俑 |
2 |
图像 |
|||
石窟乐伎 |
22 |
图像 |
|||
散乐雕砖 |
1 |
图像 |
|||
宋 |
杂剧雕砖 |
14 |
图像 |
15 |
|
杂剧壁画 |
1 |
图像 |
|||
金代 |
鸳鸯枕绘 |
1 |
图像 |
11 |
|
散乐杂剧雕砖 |
6 |
图像 |
|||
散乐雕砖 |
4 |
图像 |
|||
元代 |
壁画乐舞 |
1 |
图像 |
1 |
|
清代 |
会馆戏台 |
2 |
图像 |
3 |
|
剧本 |
1 |
图像 |
(3)印证了洛阳在历史发展长河之中发展路径的跌宕起伏
自夏代起,中国有13个王朝(夏代、商代、西周、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隋、唐、后梁、后唐、后晋)的105位帝王在洛阳建都,尤其是自夏商直至唐宋这期间,洛阳是全国政治、经济、交通和文化的多重中心。这种极为重要的地位也大力推进了该地区文化的发展。从夏商直至宋金时期,该地区出土的文物数量之多,文化价值之突出,艺术价值之卓越均是有力的明证。而自南宋以后直至清末,由于政治、经济和交通中心的转移,洛阳的文化发展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影响。本数据集所搜集的音乐类文物恰有力地印证了洛阳在中国历史上的角色转变、地位变化过程。毫无疑问地说,该数据集所呈现出的音乐文化的发展历程与历时性特征是河洛地区大历史发展的一个缩影。
3.2 音乐文物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文化
该数据集从音乐这一侧面较为集中地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文化所铸就的成就,分别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先秦礼乐文化
礼乐制度及其所形成的文化萌芽于夏商确立于西周,先秦文化尤其是周文化的耀目之处也因为这一重要制度的确立而更加绚烂。礼乐制度及其文化是中国境内人类活动秩序的最早设定与成熟化标志,也是政治制度、社会规范明确确立的例证,与这一制度相配合的文化内涵在本数据集所包含的河洛地区音乐文物中也得到了有力的体现。自西周建立之初(公元前1024年)周公奉命开始营建洛邑,到秦先后于公元前256年和前244年灭两周,洛阳一直是作为西周之东都与东周之都城而存在。该地区出土的西周时期重要的礼乐乐器洛阳西工编钟、洛阳解放路编钟与洛阳西工第131号墓编钟等均有力地反映了这一时期青铜礼乐文化所形成的兴盛与发达局面以及它所铸就的文化成就与高度[6],这种礼乐文化不仅是中国文化先秦时期所达到高度的重要表征,同时也对后世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种文化在周代以后的不断发展中或演化为法律,或演化为民俗,或演化为道德和意识,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铸就起到了重要的奠基性作用[7]。
图1 洛阳偃师二里头陶埙 |
图2 洛阳偃师二里头铜铃 |
图3 洛阳市解放路战国编钟 |
图4 洛阳市中州路春秋 |
图5 洛阳市解放路东周 |
图6 洛阳市苗南新村东汉 |
图7 洛阳市北魏时期 |
图8 洛阳偃师宋代杂剧雕砖 |
图9 洛阳市清代路泽会馆戏台 |
(2)汉代乐舞文化
汉代是中国文化艺术大发展、大繁荣的一个时期。这不仅取决于宫廷“乐府”机构的典范性作用,也得益于民间风俗、仪式等传统的推波助澜。汉代典籍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术语,其中“百戏”即是一例。它是对于各种乐舞、乐器、杂技、幻术和武术等表演形式的总称,集中体现了人们的观念意识以及由此形成的汉代文化的发展新趋势。在河洛地区目前出土的文物中,壁画与画像砖、乐舞俑成为体现此种新风尚的重要物证,例如洛阳偃师辛村墓室乐舞壁画(图10),洛阳伊川县王庄女子对舞画像砖(图11)以及洛阳七里河盘鼓舞的乐舞俑[4](图12)等文物。它们不仅体现了当时乐舞文化的所达到的高度,而且也体现了民众对于生命终结的观念认知以及随之而发生的墓葬文化的发展。
(3)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文化与墓葬文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战争频发、社会急剧动荡的特殊时期,河洛地区在其300余年的发展中虽几经繁华与衰败的更迭,但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均显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新趋势,这首先就体现在佛教及其音乐文化的发展方面,迄今为止河洛地区佛教石窟造像之中的音乐图像有力地证明了此方面的发展,例如北魏王室造像集中地区之一——龙门石窟中的各种伎乐飞天。此外,随着墓葬文化的持续发展与趋于成熟,各种画像砖、画像石以及伎乐俑成为展现当时音乐文化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6](图13)。
(4)隋唐五代乐舞文化与佛教文化
无论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至黄金时代的隋唐时期,还是在局势动荡的五代十国,河洛地区尤其是洛阳始终以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引领着中国发展的方向,而迄今为止在河洛地区出土的音乐文物中,乐舞类文物与佛教伎乐造像文物的数量与品质也直接反映了当时音乐发展的典型特征。此方面的实例不胜枚举,其中包括洛阳孟津岑氏墓出土的彩绘乐舞俑(图14),洛阳徐村出土的乐舞俑,洛阳偃师柳凯墓出土的骑马乐俑,龙门石窟万佛洞、古上洞、八作词佛坛、龙花寺洞、奉南洞、火烧洞、古南洞、极南洞与赵客师洞等洞窟保存的伎乐造像[4](图15)。
(5)宋金时期的民间音乐文化
宋金时期是我国文化从中古向近古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音乐文化继续发展与演变的一个重要时期。以市民文化为代表的民间文化的勃兴为音乐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特定的文化场域和发展契机,也促进了以宋代杂剧、诸宫调、唱赚、鼓子词以及金代院本的出现与流行。河洛地区出土的相关音乐文物也有力地佐证了上述音乐文化的流变方向与可贵成就,其中尤以洛阳偃师酒流沟杂剧雕砖[4](图16),洛阳洛宁介村社火杂剧雕砖与杂剧雕砖,洛阳道北金墓散乐雕砖、洛阳孟津张君墓画像石棺与洛阳金代北曲三彩枕为典型代表。
(6)明清时期戏曲艺术
在宋杂剧、金院本以及元杂剧长期发展与深厚积淀的基础上,戏曲艺术在明清时期迎来了它发展的辉煌时期。这不仅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带动,有文化传播方式多样途径的大力推进,也有各种音乐样式前期积累并多元化交流的有力助推,还有文人与音乐表演者的通力合作。虽然戏曲表演作为舞台艺术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办法原样地保存下来,但实施戏曲表演的物质性载体——舞楼、戏台也有力地阐明了戏曲艺术的流行程度,这种境况在河洛地区也不例外。洛阳路泽会馆舞楼[5](图9)、山陕会馆舞楼以及关林舞楼等即是有力的证明。
图10 洛阳偃师辛村墓室乐舞壁画 |
图11 洛阳伊川县王庄女子对舞画像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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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洛阳七里河盘鼓舞乐舞俑 |
图13 洛阳城区北魏元邵墓伎乐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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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洛阳唐代孟津 |
图15 洛阳龙门石窟唐代 |
图16 洛阳偃师酒流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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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音乐文物的文化内涵分析
河洛音乐文物包含着丰富的音乐文化信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音乐文化的载体
数据集中的音乐文物体现了不同时期音乐的具体呈现样式,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弥足珍贵的乐器实物类文物;第二类则是生动、丰富的图像类文物。这是目前可以获得的、最重要且最主要的两种音乐文物呈现方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其中乐器实物具有真实性与直观性的特征,这使得此类音乐文物使今人能够切实测量乐器实物的尺寸,直接观察并分析其构造和发声原理,有效地测定乐器实物的音高、音程和音列,从而深入研究乐器的音乐学特征。但此类音乐文物的文化载体的遗憾也是存在的,与其所应用的场景相分离即是其中之一。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今人对于相关文物文化功能等特征的解读。而图像类文物的优、缺点恰好与乐器实物类文物相反。图像类文物是一种间接反映音乐特征的物质性资料,它在呈现乐器运用场合与文化功能方面优势突出,但其所具有的虚拟性与写意性则限定了今人对其具体形制、发声原理、乐音构成以及音乐学特征的认知程度。秦汉及其以后的各类乐器、乐舞和戏曲图像较显著地呈现出音乐艺术的使用方式与文化功用,成为今人解读不同历史时期相关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2)音乐文化的发展脉络
同一类乐器之间的前后继承与发展关系这一特征在本数据集中清晰可见,其中包括乐器类型、乐舞及戏曲等多种音乐样式之中。以实物类文物之中的音乐文物为例:夏商与周代的乐器之间一方面具有继承关系,同时也体现出显著的发展与变化。这表现在出土音乐文物的类型、形制与数量等方面。
首先,从类型来看,夏商时期与周代出土的乐器均分属吹管乐器和打击乐器,且不论是夏商还是周代,吹管乐器仅有陶埙一种,其他类型的吹管乐器在目前出土的狭义河洛地区的出土文物之中尚未发现。这一继承性特征是非常显著的。但从同一类型的打击乐器来看,发展和变化的态势也是明晰可辨的。夏商时期的打击乐器仅有铜铃与石磬两种,但到了周代竟出现了编磬、编钟和编镈等多种新的打击乐器类型。很明显,此时期的编磬是在夏商单只存现的特磬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由特磬这一节奏性打击乐器发展成为编磬类旋律性打击乐器,这不仅体现了磬这一种乐器在音高精准性方面的提升,而且也反映出时人对于音程关系明确要求和把控能力的增强。而此时期的编钟类乐器是夏商时期铜铃类乐器的进一步发展,编钟不仅在制作工艺上而且在乐音的稳定性、丰富性等方面均大大超越了铜铃。此外,战国时期的编镈是产生于南方的镈类乐器在北方河洛地区的进一步发展,不仅体现了南北方文化的交流过程和结果,而且也说明了此种乐器在北方地区的流行程度与重要性,致使在南方只使用的镈类乐器在北方也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发展。
其次,从形制上来说,不同时期同一类乐器的形制也存在明显的变化。以陶埙为例:夏商时期的陶埙仅包含1个吹孔和2个按音孔[8]。经测音可知,它仅能吹奏两个乐音,但西周时期的陶埙却包含1个吹孔和5个按音孔,能够吹奏至少6个乐音[4](图17)这大大提升了该乐器演奏旋律的丰富性以及艺术表现力。
最后,从出土文物的数量来看,无论是打击乐器还是吹管乐器,周代出土乐器的数量明显多于夏商时期的总量,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先民对于音乐文化需求总量的显著提升,间接说明周代音乐生活更趋丰富化与多样化的事实。
(3)不同时期音乐文物的时代特征鲜明
在本数据集收录的相关文物之中,文物形式最丰富的是唐代。这一时期共包含器皿饰绘、乐舞俑、石窟乐伎与散乐雕砖4种,而北齐与元代包含文物形式最单一,均为1种,其中北齐仅包含器皿饰绘,元代仅包含乐舞壁画,这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音乐在不同时期所受重视的程度不同,所采用的呈现手段不同以及所具有文化功能的差异。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以多民族文化广泛交流与深度融合,社会经济空前繁荣,政治昌明而著称的发展时期。文化的高度繁荣也为属于其中的音乐文化呈现欣欣向荣、异常活跃和兴盛的发展态势准备了充分的条件,唐代不论是代表民间音乐流行风向的曲子和变文,还是代表宫廷音乐文化成就的宫廷燕乐以及体现佛教音乐文化特色的石窟造像均取得了卓越的艺术成就,不仅推动了其时音乐文化的发展,而且还为后人认知其成就提供了关键性途径。从目前搜集并整理的唐代音乐文物数据集可以看出,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文物类型之中,尤其以石窟乐伎拥有的文物数量最多(22幅),这一方面彰显了佛教在中国传播中对于音乐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唐代统治者对于佛教及佛教音乐的高度重视[4](图18、19)。这为中国传统音乐与丝路沿线音乐文化的交流提供了特殊媒介,为中国传统音乐的多元吸收并多样发展准备了充足的条件。
图17 洛阳机瓦厂西 |
图18 洛阳龙门石窟弹 |
图19 洛阳龙门石窟击杖 |
(4)音乐文物所体现的艺术价值卓越
以出土于洛阳偃师的宋代杂剧砖雕为例说明音乐文物所体现的艺术价值相当卓越。宋杂剧是在南北朝歌舞戏、唐代戏弄等艺术样式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成果,是被学界公认的中国戏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1958年4月,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在偃师县酒流沟水库的西岸进行发掘时获得重大发现:在一座顶部已经坍塌的墓室之中,并排六块人物画像砖镶嵌于北壁的下部,其中一组三块雕砖展示的是侍女形象,而另一组则是杂剧表演人物的形象[5]。杂剧雕砖由三块雕砖组成,一块由一人组成,另两块分别由两人组成。其中,刻有一人的雕砖呈现的是一个戴幞头的人,他身穿圆领长袍,腰中系带,拿着一幅小型的立轴画,身体微倾,似乎在向他人讲解着什么[9](图20)。包含两个角色的两块雕砖之中,一块包含头戴幞头、身穿长袍、两手捧笏和头戴东坡巾的两个人物[9](图21),另一块包含头戴软巾、手托鸟笼和头戴软巾、手打口哨的两个人物[9](图22)。
图20 偃师酒流沟宋墓 |
图21 偃师酒流沟宋墓 |
图22 偃师酒流沟宋墓 |
这一组雕砖不仅细腻地反映了北宋时期宋杂剧在服饰装扮方面的特征,而且在角色行当、演员组成、乐人动作、内容题材以及故事情节等方面也体现出中国戏曲在成熟初期的特征。上述特征不仅在偃师一地出现,而且在距其仅有120多公里的河南许昌禹州白沙宋墓的杂剧雕砖之中也有体现。这一特征不仅在唐代参军戏之中已有雏形,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发展过程,而且生动地反映了宋代民间音乐艺术的盛行以及民间音乐的流行样式。这一组音乐文物是历史文献中记述的、豫西北属于宋代音乐发展重要区域和杂剧艺术重要发祥地的有力佐证。本数据集所包含的音乐文物之中此类实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展开了。
本文以洛阳为取材范围,以河洛博物馆馆藏音乐文物为基础,从这些文物历史内容、文化构成与音乐内涵等方面分析和揭示了该地区音乐文化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学术价值和文化根基。这些文物对研究河洛文化、黄河文明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利益冲突声明:本研究不存在研究者以及与公开研究成果有关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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